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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5-29 访问次数: 1149

苏师大人〔2018〕19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03-28| 文章作者:人事处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

考核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81214



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自觉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品德、能力和实绩。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我校全职在岗的教职工均应参加考核。教师七级及以上岗位分别聘在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分类进行考核。校级领导由干部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公派,但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二)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伤除外);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的;

(四)经校考核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主要考核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管理服务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的表现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第六条教职工的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岗位聘用人员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一)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教师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师德表现、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教学科研工作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四)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的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满负荷、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违反师德规范,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失误;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度来我校工作,以前未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二)被用人单位退回至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四)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被立案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由校外调入的人员,由我校基层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可参考调动材料中原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二)从我校借调至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挂职锻炼人员,由借调单位和所挂职单位出具表现证明,由其原所在基层单位确定考核等次;从外单位借调至我校工作的人员,由其目前所在基层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三)本年度进入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校基层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

(四)单位公派外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本年度101日以后校内流动(含任职)人员,仍按原职务(职称)由原基层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责任差错两次及以上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的;

(三)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四)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天的;

(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及以上的;

(七)年度考核中量化考核总分在6070分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一)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存在严重问题,严重违反师德规范,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合或公务活动中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违反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四)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六)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上班时间经常处理私事,造成较坏影响,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七)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合理安排的;

(八)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行贿受贿者;

(九)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者;

(十一)年度考核中量化考核总分低于60分者。

第十二条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级的人数控制在全校教职工考核人数的15%以内,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参加扶贫,或赴省外挂职及援藏、援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的指标。学院在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教职工考核的优秀名额增加1名;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教职工考核的优秀名额减少1名。

第四章考核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校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待教职工申诉。

各单位以党委(党总支)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校考核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考核工作规定制定本校考核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校的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结果;

(四)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十五条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按照校考核文件精神,组织本单位考核及等次确定;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为做好考核工作,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办理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要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和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与考核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工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校人事处及时填报《江苏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其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教职工的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条教职工的考核成绩,由群众测评、领导考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等三方面内容共同确定。对于不同工作岗位、级别的人员,具体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教职工个人应依据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群众测评。在个人总结、公开述职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对教职工一年来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考核量化打分表见附件2),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三)领导考核。根据考核权限,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结合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对分管教职工进行考核。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公开述职、群众评议、领导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教职工的等级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听取并处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之后报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教职工考核结果经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公示一周。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校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提请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复核。校申诉委员会负责将考核工作委员会复核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和教职工本人。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在全校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聘用、解聘、晋职、晋级、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以及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新进人员,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评优、评奖、晋级、晋职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资待遇。

(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业绩津贴下浮50%发放,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停发3个月。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和工资中业绩津贴留存部分,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停发6个月。

第二十三条未参加考核和考核未定等级人员,下年度的薪级工资不晋升。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必要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解聘。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正处级干部考核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处职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苏师大委发〔201818号)执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量化标准

一、正处级干部考核量化标准

学校正处级干部考核实行“一考两看一清单”模式:“一考”是指以单位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主体;“两看”是指看工作业绩,看民主测评结果;“一清单”是指落实工作不到位、工作出现问题及重大失误、违纪违规违法等“负面清单”情况。其中民主测评量化标准如下:

  1. 群众测评(35分):在工作范围的教职工会议上述职测评。

(二)工作系统测评(20分):按照党务、行政系统分组,学院和机关干部互相测评。

(三)校领导考核(45分)。

二、副处级干部、科级(含机关、直属单位)及以下干部考核量化标准

(一)群众测评(50分):在教职工会议上述职测评。

(二)领导考核(25分)。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23分)。

(四)工作研究成果(2分)。

三、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标准

(一)群众考核(20):在本系或教研室范围述职,根据岗位职责,从完成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参加集体活动、教学态度、教书育人、师德师风等方面综合考虑,采取无记名方式由同行打分,参加考核打分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如本教研室人数较少,可与相近教研室合并。

(二)教学态度考核(10分):由学院领导、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视教师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备课、辅导、作业批改的情况进行评分,最高10分,最低2分。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70)

1. 教学工作量(20)

1)工作量达到或超过定额的,得分为20分;

2)工作量超过67%但未达到定额,基本分18分;

3)工作量达到50%67%的,基本分为16分;

4)工作量达到定额的50%,基本分为14分;

5)工作量未达到定额的50%,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得分,一般不超过12分。

2. 教学质量(20分):

1)学生评教(8分):平均成绩在95分及以上得8分、8594分得7分、7584分得6分,75分以下不得分;

2)督导组听课(10分):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得10分、7079分得8分、6069分得6分、60分以下不得分;校督导组未听课的教师,由院督导组补听并给予成绩,如人数较多则参照学生评教成绩乘2处理。

3)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2分):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4)如发生教学事故,该项成绩按0分计。

3. 科研工作量(25分):

1)工作量达到或超过定额的,得分为25分;

2)工作量超过67%但未达到定额,基本分为20分;

3)工作量达到50%67%的,基本分为15分;

4)工作量达到定额的50%,基本分为10分;

5)工作量未达到定额的50%,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一般不超过10分。

4.公共服务(5分):以年度公共服务20小时为满分,酌情给分。

1)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各类学生导师(经学院正式确认)、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等,并能够积极履行职责;

2)担任教工党支部委员、基层工会小组成员、青年教师导师(经学院正式确认),并能够积极履行职责;

3)为地方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发展、社会安定工作做出一定贡献,加入合法的社会团体并积极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特长为市民开设讲座或指导民间组织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

  

(四)“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定额为相应岗位级别的50%,科研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态度、社会服务的要求与其他专任教师相同。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院或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者不能定为优秀。

(六)发生Ⅲ级教学事故,不能评定为优秀;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考核等次可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七)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定额高于教学科研型岗位的三分之一,相应的科研工作量定额减免三分之一。

(八)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其科研工作量定额是教学科研型岗位的两倍,教学工作量定额是教学科研型岗位的三分之一。

四、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考核量化标准

(一)群众考核(20):在本研究所或实验室范围述职,根据岗位职责,从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学科建设任务、研究成果、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采取无记名方式由同行打分,参加考核打分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

(二)工作态度考核(15分):由研究所所长或实验室主任视研究人员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参加集体活动、团队协作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分,最高15分,最低5分。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65)

1. 科研工作量(60分):

1)工作量达到或超过定额的,基本分为60分;

2)工作量超过67%但未达到定额,基本分为50分;

3)工作量达到50%67%的,基本分为40分;

4)工作量达到定额的50%,基本分为30分;

5)工作量未达到定额的50%,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得分,一般不超过30分。

2.公共服务(5分):执行标准参照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计分办法。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单位安排的科研任务者不能定为优秀。

五、工人年度考核量化标准:

(一)群众考核(30):从职业道德、服务质量、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民意测评。调查对象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部门领导考核(30):以平时考核为依据,从职业道德、服务质量、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给被考核者打分。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40)

1.职业道德(8):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有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服务质量(8):公道正派,不谋私利,及时热情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3.操作技能(8):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完成任务好,工作积极,讲究效率,平时肯学习,善钻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

4.劳动纪律(8):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出勤率高。

5.安全生产(8):严格工作规程,考虑问题周到细致,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有效的安全行为,始终保持安全生产无事故。

六、相关说明:

1.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超过85分、在优秀指标内可以评为优秀,超过70分的为合格,60-70分的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2.聘在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其教学、科研工作量分值之间按11的换算方法打通使用,某一方面额定工作量未完成部分可以用其他方面超额工作量冲抵。但只有教学和科研都完成一定的量(不得低于教学和科研额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二),而且互相冲抵后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才可以评为优秀。教学、科研工作量规定及考核要求按《江苏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2016年修订)》(苏师大发〔201612号)和《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苏师大科〔2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考虑到工勤岗位类型较多,全校难以用同一标准考核,因此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

4.关部门的考核等级,作为机关处级干部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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